
📌 本文 2026 年 10 月更新。法律條文以民法現行規定為準;個案是否能求償,請以律師或法院判斷為準。
在不動產交易糾紛裡,漏水一直是排行第一名的問題。交屋後才發現漏水,買方很無奈,屋主或房仲又常常推來推去:「看屋的時候你也看過了」「我住的時候都沒漏」「我們簽的是現況交屋」。
其實很多漏水,在交屋前就看得出蛛絲馬跡;就算交屋後才發現,責任怎麼分,法律上也有一套判斷方式。
這篇會分享看屋時怎麼注意漏水、屋主什麼情況要負責、什麼情況不用負責,還有一位買方的真實案例。最後,我也會分享一個簽約時就能先處理漏水糾紛的做法。
本文重點
- 漏水大致分 3 類:樓上漏樓下、管線漏水、窗框外牆滲水,看屋時要看的位置不一樣
- 「瑕疵擔保 5 年」不是屋主保固 5 年,是交屋後 5 年內發現、發現後要儘快通知,通知後 6 個月內要行使權利
- 屋主保證沒漏水、或明明知道卻故意隱瞞,就算簽了「現況交屋」,一樣要負責
- 漏水打官司通常要半年到一年以上,鑑定費加律師費可能就要 20 幾萬,先算清楚值不值得
- 簽約前先找廠商評估修繕費用,比交屋後再吵有效得多
看屋時,先檢查這幾個地方

看房子的時候,漏水最常出現在這些位置:
- 天花板:特別是浴室、廚房的正下方,看有沒有水痕、壁癌、重新油漆的痕跡
- 浴室、廚房:浴缸、洗手台和牆面的銜接處,有沒有不自然的修補
- 前後陽台:地板排水、牆角有沒有發霉或白色結晶
- 窗框:窗框四個角落有沒有裂縫、水痕
- 外牆:迎風面的外牆有沒有明顯裂縫,或是顏色不一樣、補過的地方
如果看屋那天剛好下過雨,是看漏水最好的時機。晴天、雨天各看一次,會比只看一次準確很多。
漏水通常分 3 類

| 類型 | 常見原因 | 怎麼判斷 |
|---|---|---|
| 樓上漏樓下 | 樓上的浴室、廚房用水,滲到你家天花板 | 天花板有水痕、壁癌,嚴重的會直接滴水 |
| 管線漏水 | 自己家裡的水管破損,或防水層破裂 | 天花板沒事,牆角反而有滲漏 |
| 窗框外牆 | 外牆裂縫、窗框填縫老化 | 多半在迎風面,下雨、颱風時風壓大,水從裂縫滲進來 |
三種漏水的責任歸屬也不一樣:樓上漏樓下,常常要跟樓上住戶協調;外牆屬於公共部分,要找管委會處理;自己家裡的管線,就要自己修。
簽約前,一定要看屋況說明

很多人買房,只看過房仲給的簡單資料,實地看屋兩三次,就決定出價了。
但出價之前,一定要仔細看不動產說明書裡的「房屋現況說明」。這是屋主自己填寫、勾選的,包括有沒有滲漏水、壁癌,賣房子之前有沒有修繕過。
就算實地看了好幾次,有些問題還是看不出來。先確認屋主怎麼勾,簽約前有疑問就問清楚、寫下來,才不會出價之後才發現重大瑕疵,想反悔又要賠錢。
真實案例:簽約前一刻,屋主把「無漏水」改成「有」

林先生在 2022 年 6 月,買了一間太平區樹孝商圈的社區大樓。
看房時,他發現浴缸和牆面的銜接處,有一段看起來不太正常的修補痕跡。簽約前他問屋主,以前有沒有漏過水?屋主說只是為了清潔才補的,保證從來沒有漏水。
到了要簽買賣契約那天,屋主突然說要加簽「現況交屋」,還把房屋現況說明書上漏水那一欄,從「無」改成「有」,說房子是現況出售,以後發生滲漏水或其他問題,他都不負責。
林先生後來跟樓下鄰居聊天,才知道浴缸那個位置曾經漏水兩次,前屋主一直沒說。他很困惑也很焦慮,透過 LINE 官方帳號來問我:這種情況,他能不能要求前屋主負責?
要回答這個問題,得先搞懂「瑕疵擔保」到底是什麼。
「保固 5 年」是誤會:瑕疵擔保怎麼算?

很多人聽過「賣方有 5 年的瑕疵擔保責任」,以為前屋主要保固 5 年。其實不是。
依民法規定,賣方要擔保房子在交屋時,沒有讓價值或正常使用變差的瑕疵(第 354 條)。買方發現瑕疵,要儘快通知賣方(第 356 條),然後:
| 時間 | 意思 |
|---|---|
| 交屋後 5 年內 | 在這段期間內發現瑕疵,才有機會主張 |
| 通知後 6 個月內 | 要行使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的權利,過了就消滅 |
| 屋主故意不告知 | 不受 6 個月的限制 |
(民法第 365 條)
所以重點不是「屋主保固 5 年」,而是:漏水是不是交屋前就存在的瑕疵。交屋前就有,屋主原則上要負責;交屋後才出現的,就不是法律上的瑕疵。
建商都不一定保固 5 年了,更何況是一般屋主。交屋點交時,記得仔細檢查。如果點交時說沒問題,之後才發現漏水,你就要負責舉證。
這 3 種情況,屋主要負責

實務上,有些漏水在交屋前、甚至交屋後幾天內都很難發現,就要靠專業人員檢測,判斷漏水是交屋前還是交屋後產生的。常見的爭議有三種:
一、交屋前就有的漏水
交屋後隔天就發現漏水,但漏水通常不會一天就形成,合理判斷是交屋前就存在,只是剛好交屋後才發生。這在法律上屬於瑕疵,屋主要負責。
二、屋主保證沒有漏水
如果屋主跟你保證房子沒有漏水,就算你自己看屋時有重大疏忽、沒看出來,屋主還是要負瑕疵擔保責任(民法第 355 條)。
有些屋主怕影響成交價,會很積極地保證「絕對沒有漏水」。這句話如果是寫在合約、或是有對話紀錄,就很重要。
三、屋主故意隱瞞漏水
例如屋主在壁癌的地方重新粉刷蓋掉,或是你拆開屋主新做的天花板,發現上面放了一個集水盤。這種情況屋主說不知道,就太說不過去了。
只要能證明屋主明知有漏水卻刻意隱瞞,除了不受 6 個月的期間限制,就算合約寫了「現況交屋」或免責條款,這樣的約定也無效(民法第 366 條),屋主一樣要負責。
這 3 種情況,屋主不用負責

一、買方本來就知道漏水
屋主在現況說明書清楚寫出漏水的位置和狀況,你知道之後還是決定買,屋主就不用為這個漏水負責(民法第 355 條)。這時候你可以決定要不要買、要不要請屋主先修好,或是拿修繕費用來談價格。
二、人為因素
交屋後你重新裝潢、改格局、動到管線或防水層,因此造成漏水,屋主就不用負責。
三、交屋後才形成的漏水
交屋後過了很長一段時間,經歷好幾次大雨、颱風都沒有問題,之後才第一次出現漏水,就比較難主張是交屋前就有的瑕疵。台灣幾乎不可能一兩年都不下雨,時間拉得越長,越難證明漏水在交屋時就存在。
不過要特別注意:如果漏水的地方用一般方式看不出來,例如屋主重新油漆、貼壁紙、用裝潢包起來,你當時沒有發現,就屬於故意不告知的範圍,屋主還是要負責。
所以判斷屋主要不要負責,關鍵在漏水存在的時間點,還有屋主知不知情、有沒有說。實際狀況還是要依法律條文和個案判斷,能溝通解決,通常比上法院好。
簽了「現況交屋」,屋主就不用負責嗎?

不一定。
「現況交屋」的意思是房子照現在的樣子交給你,不等於你放棄瑕疵擔保的權利。除非合約明確寫出「買方拋棄瑕疵擔保請求權」,否則房子有瑕疵,你還是可以主張。而且前面提過,屋主故意隱瞞的話,免責約定一樣無效。
2026 年 10 月還有一則新聞:桃園有建商在交屋前,送買方一台約 3 萬元的冷氣,請買方簽一份「現況交屋協議書」,內容是買方確認屋況後,不能再對屋況或驗屋缺失主張權利。律師提醒,這種協議可能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對定型化契約的規定,但最好的做法是一開始就不要簽;已經簽了,要請建商以書面確認作廢,建商不肯就寄存證信函主張無效。
交屋前有人拿東西請你簽一份「確認屋況」的文件,先看清楚寫了什麼,不要為了一台冷氣放棄驗屋的權利。
林先生後來怎麼處理?

回到林先生的案例。前屋主隱瞞漏水,簽約前還保證沒有漏過,林先生的權益應該受到保障。但他眼前的問題是:現在沒有漏,他擔心前屋主當年沒修好,想重新裝潢整間浴室,能不能請前屋主負擔一些費用?
我跟林先生說明,現在沒有漏水,要向前屋主求償確實很難。如果之後 5 年內發生漏水,他可以向前屋主主張。但如果現在就把浴缸拆掉、重做防水、貼新磁磚,之後又漏水,就很難釐清是原本的問題,還是這次施工造成的。
可是,為了等漏水發生再找前屋主,前屋主會不會處理是未知數,生活也會很不方便。萬一雙方僵持不下,前屋主耍賴,就只能走上法院。
漏水打官司,要多久、花多少錢?

流程
1. 民事訴訟起訴後,法院通常會先安排調解,調解成立就結案
2. 調解不成立,才進入訴訟,至少開庭 2 次以上
3. 第一次開庭,原告要向法院聲請漏水鑑定,由法院認可的第三方單位(建築師、土木技師、結構技師公會,或台灣營建防水技術協進會等)鑑定
4. 鑑定報告交回法院後,由法院判斷被告要不要負修繕和賠償責任
整個過程,至少要半年到一年以上。
費用
| 項目 | 金額 | 誰先付 |
|---|---|---|
| 一審裁判費 | 大約是請求金額的 1%(10 萬元以下收 1,000 元) | 原告先付,最後由敗訴方負擔 |
| 漏水鑑定費 | 常見 10~15 萬元 | 原告先付,最後由敗訴方負擔 |
| 律師費 | 每個審級常見 6~12 萬元 | 不管輸贏,各自負擔 |
而且在判決出來之前,漏水的地方最好不要自己先修,不然證據就不見了。
有時候就是不甘心被騙、或是受不了對方的態度,一定要告到底。上法院雖然站得住腳,但前屋主不願意處理、雙方又談不攏時,除了法院,沒有其他有強制力的方法。
決定打官司之前,先評估兩件事:
- 修好這個漏水要花多少錢
- 漏水已經造成多少損失,例如裝潢、家具泡水
如果修繕費用只要幾萬元,花半年以上、先墊 20 幾萬去打官司,就不一定划算。
所以我給林先生的建議是:先找專業廠商評估,確認漏水的嚴重程度和處理方式,再衡量要不要訴訟。訴訟期間持續漏水,影響的不只是自己,還有樓下鄰居。對林先生比較有利的做法,是找一家有信譽、有提供保固的廠商把問題處理好,生活不受影響,也能維持鄰居關係。
簽約前就能做的事:把漏水算進價格

最後分享一個做法,可以避免入住後才發生漏水、前屋主又擺爛的狀況:在買賣合約加註「買方自願放棄瑕疵擔保請求權,賣方排除民法瑕疵擔保責任」。
為什麼要主動加這一句?前面說過,合約寫「現況交屋」,不代表你放棄瑕疵擔保請求權,屋主賣完房子還是擔心被告。加上這句話,屋主誠實說出漏水,就不用擔心賣房子之後官司纏身,所以比較不會刻意隱瞞;你的風險,就是修繕漏水的費用。
做法是這樣:
1. 下斡旋或出價之前,先找專業廠商檢查,評估修繕費用
2. 再跟屋主確認一次漏水的位置和狀況
3. 把修繕費用算進你的購屋成本,再用漏水的事實跟屋主談價格
(說實話,屋主通常不會這麼輕易降價,他會說:「就是因為有這些問題,才只賣這個價格。」)
也不用擔心屋主利用這一條:如果屋主故意不告知瑕疵,這種排除約定一樣無效。有些屋主知道房子會漏水,也清楚告訴買方,就是把未來的修繕費用當成「折價」。
這樣的加註其實不少見。好處是你入住之前就清楚整個屋況,交屋後馬上請廠商處理,還能拿到廠商的保固;不用等漏水發生後再跟前屋主協商、甚至打官司,修繕又被卡住,生活跟著受影響。
常見問題
交屋後發現漏水,屋主一定要負責嗎?
不一定。關鍵在漏水是不是交屋前就存在。交屋前就有、屋主保證沒漏水、或屋主故意隱瞞,屋主原則上要負責;買方本來就知道、交屋後自己裝潢造成、或交屋後很久才形成的漏水,屋主就不用負責。
瑕疵擔保是保固 5 年嗎?
不是。依民法第 365 條,交屋後 5 年內發現瑕疵,發現後要儘快通知屋主,並在通知後 6 個月內行使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的權利,過了就消滅。屋主故意不告知的話,不受 6 個月的限制。
簽了「現況交屋」,還能要求屋主負責漏水嗎?
可以。現況交屋不等於拋棄瑕疵擔保請求權,除非合約明確寫出買方拋棄這項權利。而且屋主故意不告知漏水的話,就算有免責約定也無效(民法第 366 條)。
漏水打官司要花多少錢?
常見的費用有一審裁判費(大約請求金額的 1%)、漏水鑑定費(常見 10~15 萬元),以及律師費(每個審級常見 6~12 萬元)。裁判費和鑑定費由原告先付,最後由敗訴方負擔;律師費不管輸贏各自負擔。整個過程通常要半年到一年以上。
買房時發現有漏水,還可以買嗎?
可以,但要先把修繕費用算清楚。出價前找專業廠商評估修繕方式和費用,把這筆錢算進購屋成本,再跟屋主談價格。交屋後找有提供保固的廠商處理,比交屋後才跟屋主爭責任更有保障。
我的想法

漏水是中古屋買賣最常見的糾紛,但多數漏水,在交屋前就看得出痕跡、問得出來。比起交屋後花半年、一年打官司,在出價之前把漏水的位置、修繕費用弄清楚,算進價格裡,是對買方最實際的保障。
看屋時多看一眼天花板和牆角,簽約前多讀一次屋況說明,有懷疑就先找廠商評估。這些事花的時間不多,卻能幫你省下很多麻煩。
想看更多看屋時要注意的地方,可以看〈看房子要注意什麼?〉;不同屋齡的房子要注意什麼,可以看〈預售屋、新成屋、新古屋、中古屋怎麼選?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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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整理的法律規定為一般原則,每個案件的事實不同,是否能求償請以律師或法院判斷為準。



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