嘉義縣吳姓男子生前向民間借貸400萬元,屆期未能一次清償,每月10萬元繳納利息、違約金,去年過逝後,家屬接到債主催討訊息,才知吳男繳納93個月已還932萬元,債主不但持續要求繳息,除非償還本金400萬元,不然不能塗銷抵押權,家屬不平告上法院;嘉義地院認為,債主依法有據,只同意酌減違約金至0,家屬其他訴求駁回,債權400萬元仍存在。可以上訴。
去年6月29日吳男因意外身故,治喪期間家屬從吳男遺留的手機中接到債主催討訊息,才知道吳男2014年向民間借貸400萬元,並以土地抵押設定擔保,約定借期2月,第1個月繳息2萬元後,屆期未能清償,因而每月10萬元繳納利息、遲延利息及違約金,8年來繳納93個月,前後付出932萬元,如今債主仍要求每月支付10萬元,或者一次清償400萬元,不然不能塗銷抵押權。
家屬憤憤不平認為利息、違約金已超過本金2倍以上,應已清償,且違約金約定過高,債主也有不當得利之嫌,因此訴請償還不當得利、塗銷抵押權登記。
債主主張,違約金與利息性質不同,不能將兩者並為計算,吳男屆期無法清償,依雙方約定每月支付10萬元的利息、遲延利息及違約金。吳男是在自由意思下給付,並沒有不當得利。
法官審理,雙方約定屆期未能清償,吳男應給付的利息、遲延利息合計年息百分之10,沒有超過法定最高利率規定,違約金與利息性質不同不能將兩者合併計算,沒有不當得利;吳男簽立借貸契約時已知道約定違約金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,約定每月10萬元,長達8年按月償還未曾間斷,當中清償違約金620萬元,已超出本金,違約金應減至0。但已支付的違約金是吳男自願且於自由意思依約履行給付,不得請求還返。
法院判決,吳男生前清償的932萬元,是清償約定的利息、遲延利息及違約金,並未清償到借款本金,抵押權所擔保的借款債權400萬元仍存在,家屬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,不應准許。